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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1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、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、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4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5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6、更多详情见条款
1、未满18周岁,按已交保险费、现金价值,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
2、已满18周岁:
(1)交费期满日之前,按已交保险费乘以返还比例、现金价值,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
(2)交费期满日之后,按已交保险费乘以返还比例、现金价值、年度有效保险金额,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。
返还比例∶18-40周岁,160%;41-60周岁,140%;61周岁以上,120%。
确诊附加险约定的重疾、中症、轻症,豁免主险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。
发生附加险约定的身故,豁免主险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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